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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
发布时间:2017-04-01

办理主体
 
建筑行业发展处
 
联系电话
 0531-87086920
 
办理依据
 
《建筑法》(主席令第91号)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22号)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》(建市[2014159号)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1520号)、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)
 
办理条件
 
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依法取得山东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《营业执照》。

(二)企业拥有的资产、主要人员、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要求。

(三)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决定前,无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。

(四)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
.企业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;

2
.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。
 
申请材料
 
一、首次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材料

(一)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》》(建办市〔201236号附件12);
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。相应附件材料一套,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,逐页编写页码。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,按照综合资料、人员资料、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,规格为A4210mm×297mm)型纸,每册都要有总目录、标明页码的分目录,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。

1
、综合资料:(1)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;(2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(3)企业章程复印件(含原企业和新企业);(4)办公场所证明,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租用或借用的,出具出租(借)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;(5)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;2、人员资料:(1)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材料(新企业无资质的);(2)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、职称证(学历证明)复印件;(3)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岗位证书复印件;(4)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;(5)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;(6)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;(7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基本情况及业绩表。

(三)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,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,并将原件退还,受理后,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。

二、首次申请增项需要提供的材料

(一)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》》(建办市〔201236号附件12);
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。相应附件材料一套,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,逐页编写页码。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,按照综合资料、人员资料、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,规格为A4210mm×297mm)型纸,每册都要有总目录、标明页码的分目录,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。

1
、综合资料:(1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(2)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;(3)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;(4)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;(5)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

2
、人员资料:(1)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、职称证(学历证明)复印件;(2)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岗位证书复印件;(3)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;(4)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;(5)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;(6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基本情况及业绩表。

(三)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,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,并将原件退还,受理后,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。

三、资质升级(主项升级、增项升级)需要提供的材料

(一)《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》、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》(建办市〔201236号附件12
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。相应附件材料一套,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,逐页编写页码。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,按照综合资料、人员资料、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,规格为A4210mm×297mm)型纸,每册都要有总目录、标明页码的分目录,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。

1
、综合资料:(1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(2)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;(3)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;(4)办公场所证明,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租用或借用的,出具出租(借)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;(5)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,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租用或者借用的,出具出租(借)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;(6)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;(7)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

2
、人员资料:(1)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、职称证(学历证明)复印件;(2)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岗位证书复印件;(3)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;(4)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;(5)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;(6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基本情况及业绩表;

3
、工程业绩资料:(1)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;(2)工程合同(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)复印件;(3)工程竣工(交工)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(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、验收的内容、验收的时间等内容);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;(4)涉及到层数、单体建筑面积、跨度、长度、高度、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,应提供反映该项指标的图纸复印件;(5)涉及到单项合同额、造价等指标的,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。

(三)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,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,并将原件退还,受理后,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。
 
 

四、资质证书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

(一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、遗失补办审核表》一份;
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三)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四)原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(五)企业章程复印件(含原企业和新企业);

(六)企业名称、注册资本、法人、营业执照注册号、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;

(七)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,申请变更省级证书的,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、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、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》办理。

五、资质证书遗失补办需要提供的材料

(一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、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》一份;
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三)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;

(四)在省级或行业报纸,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。

六、资质延续需要提供的材料

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》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。相应附件材料一套,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,逐页编写页码。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,按照综合资料、人员资料、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,规格为A4210mm×297mm)型纸,每册都要有总目录、标明页码的分目录,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。

1
、综合资料:(1)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;(2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(3)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;(4)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;(5)办公场所证明,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租用或借用的,出具出租(借)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;(6)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,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;属于租用或者借用的,出具出租(借)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;(7)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;(8)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

2
、人员资料:(1)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、职称证(学历证明)复印件;(2)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岗位证书复印件;(3)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;(4)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;(5)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;

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,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,并将原件退还,受理后,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。
 
办理程序
 
(一)申请

包括提交方式、登记、编号、出具凭证、录入计算机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。

1. 
提交方式

1)窗口提交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,地址: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,邮编:250001,联系电话:0531—87087111

2)信函提交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,地址: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,邮编:250001,联系电话:0531—87087111

2. 
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

1)审批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,集中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,统一编号,出具凭证,其他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接收申请资料。

2)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为复印件的,应当出示原件,由审批中心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,并加盖复印(核对)专用章后接收,退还原件。需提供电子文档的,随纸质资料一起递交。材料已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,不需提供原件。

3)审批中心接到申办事项后,按照业务类别,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。申请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审批中心应当接收行政许可申请,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》,并由申请人填写《行政许可申请书》和《申办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本》。

4)申请资料不齐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审批中心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,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,收件窗口必须接收。审批中心需征询承办处室意见的,承办处室应于2日内提出补充材料意见。

5)审批中心对接收的申请事项应按业务类别及时录入计算机,包括登记编号、申请单位名称、申请事项、接收资料时间、送交处室时间及许可决定等。

(二)受理

包括签收、作出受理决定等。

1. 
审批中心应在接收申请资料2日内,将申请资料送交相关承办处室,承办处室负责承办的A、B角负责人均有责任签收申请资料。承办处室无人值守的,电话通知其承办负责人,视为送交。

2. 
承办处室签收申请资料后,如发现确定的业务承办处室不准确,应于1日内向审批中心提出,由审批中心视情确定。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,将申请资料直接转为承办环节;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于3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,包括不予受理理由,及时送达审批中心,审批中心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。

(三)办理进程查询

查询电话号码:0531—87087111

网络查询网址:http://www.sdsjgj.gov.cn

 (
)获取审批决定书

1.
获取方式: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。

2.
决定书类型: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,证书有效期5年,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。
 
办理时限
 
法定:20个工作日;承诺:20个工作日(不含专家评审时限) 
 
收费标准
 

 
收费依据
 

 
监督电话
 0531-87907916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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